第75532074号“欧舒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1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M & L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李尚威
委托代理人:河南兵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M & L实验室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尚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32074号“欧舒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舒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洗洁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27870号“欧舒丹”、第16657493号“欧舒丹格拉斯”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去色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引证商标所含“欧舒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32074号“欧舒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