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622103号“汇多收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1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哈尔滨汇丰生物农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汇多收(山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尔滨汇丰生物农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汇多收(山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622103号“汇多收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汇多收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除草剂;土壤消毒制剂;杀螨剂;杀虫剂;农业用杀真菌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15194号“汇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牲畜用洗涤剂;动物用洗涤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虫剂”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22103号“汇多收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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