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01485号“HEATGENI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99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特雷克斯南达科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市博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雷克斯南达科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市博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01485号“HEATGEN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EATGENIE”指定使用于第9类“内燃机仪表;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继电器(电);电开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505333号“GENIE LIFT GUARD”商标,第36538793号“GENIE LIFT POWER”商标,第36563211号“GENIE LIFT CONNECT”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安全网;报警器;电开关”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01485号“HEATGENI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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