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95248号“贝臻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9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巴布斯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湖南科哺乳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布斯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科哺乳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95248号“贝臻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臻美”指定使用于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奶粉;奶酪”等商品上。   截至本案审理时,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8431137号“贝臻”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营养奶粉;羊奶;冻干蔬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95248号“贝臻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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