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354099号“幻世界绿野仙踪”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0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特纳娱乐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魔幻城堡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纳娱乐服务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魔幻城堡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第72354099号“幻世界绿野仙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幻世界绿野仙踪”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游乐园服务;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528646号“THE WIZARD OF OZ”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书籍出版;电影发行”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虚拟导游;动物园服务;摄影”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THE WIZARD OF OZ”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中文“绿野仙踪”已经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对应的中文“绿野仙踪”,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绿野仙踪(THE WIZARD OF OZ)》知名影视作品名称在先权益,并提供了《绿野仙踪(THE WIZARD OF OZ)》电影百度百科介绍,电影获奖媒体报道,在CCTV、腾讯视频、爱奇艺、bilibili等视频网站上的播放截图,在时光网、豆瓣网上的影评等证据。上述证据表明,《绿野仙踪(THE WIZARD OF OZ)》是米高梅娱乐公司制作的一部电影作品,1939年在美国上映,并获得2个第12届奥斯卡奖项及4个奖项提名。1986年,米高梅娱乐公司将《绿野仙踪(THE WIZARD OF OZ)》著作权转让给TBS娱乐公司,同年该公司更名为特纳娱乐服务公司,即本案异议人。经过几十年宣传使用,《绿野仙踪(THE WIZARD OF OZ)》电影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该电影的中英文名称已经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因该电影知名度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是异议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而获得的,应由异议人享有。因此,该知名电影作品名称应作为异议人在先权益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知名电影作品中文名称“绿野仙踪”,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指定使用在“培训;游乐园服务;组织角色扮演娱乐活动”等相关服务上,具有不正当利用这一知名电影作品名称营利的目的,可能不当减损异议人应享有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54099号“幻世界绿野仙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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