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14953号“MDCORTEC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克欧泰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泉州锦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欧泰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锦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014953号“MDCORTE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DCORTECO”指定使用于第17类“橡皮圈”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2647号“CORTECO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7类“器具”、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32650号“科帝克”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7类“橡皮圈”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69594号“CORTEC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7类“橡皮圈”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CORTECO”,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14953号“MDCORTEC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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