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279509号“开心极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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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7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闫舟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闫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0279509号“开心极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开心极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卷饼;肉夹馍”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72482号“开心”、第35372478号“开心相伴”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粥;谷类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279509号“开心极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