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16714号“金羁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6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托德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芜湖安赞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托德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芜湖安赞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16714号“金羁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羁及图”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杆;金属水管;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97753号“图形”、第4597752号、第14028705号“TOD'S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腰带;皮上衣;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J.P.TOD'S双狮头及椭圆框图》作品登记证书、作者宣誓书的公证认证件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异议人对《J.P.TOD'S双狮头及椭圆框图》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该作品于1986年1月20日在意大利首次发表,并于2011年2月11日在我国进行了版权登记。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双狮头及椭圆边框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实质性近似,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异议人所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4597753号“图形”、第4597752号、第14028705号“TOD'S及图”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所提供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16714号“金羁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