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00363号“SURTEC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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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世德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君方
异议人世德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君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3500363号“SURTE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RTECO”指定使用于第17类“乳胶(天然胶)”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42294号“SURTECO”商标、在先注册的第38542485号“SURTECO”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7类“包装材料”、第19类“混凝土建筑构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欧派”、“威狮宝马”等。本案中,被异议人未提交其商标使用或意图使用的证据,亦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而且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00363号“SURTEC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