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11387号“佳丽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0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塘栖枇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杭州塘栖枇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11387号“佳丽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佳丽地”指定使用于第3类“美容面膜;洁肤乳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9090号“佳丽宝”、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96156号“佳丽宝”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美容面霜;化妆用护肤液”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11387号“佳丽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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