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45762号“兄弟传”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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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0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涛
异议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刘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945762号“兄弟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兄弟传”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36955号“BROTHER AT YOUR SIDE”、在先注册的第69595350号“BROTHER”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用于烹调的设备;微波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风扇(空气调节);加湿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BROTHER”可译为“兄弟”,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翻译文字“兄弟”,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传真机”商品上的“BROTHER”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兄弟”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45762号“兄弟传”商标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风扇(空气调节);加湿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