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43781号“NY-QH”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1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林哲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443781号“NY-Q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Y-QH”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36076号、第506836号“NY”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子(头戴)”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第506836号“NY”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43781号“NY-Q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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