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43120号“太太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4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刁来友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刁来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2443120号“太太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太红”指定使用于第5类“卫生巾;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2637号、第952636号、第3022078号“太太”,第1464649号“太太口服液TAITA及图”,第1648436号“好太太GOOD WIFE”,第4414597号“太太美及图”,第4917716号“太太青春”,第3520956号“太太”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用药物;维生素制剂”、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口服液”等商品上的第“太太”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具有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43120号“太太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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