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19752号“慕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7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市盛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市盛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19752号“慕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供水设备;抽水马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46758号、第1630045号“箭JIAN”,第25711926号“箭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澡盆;洗澡盆;抽水马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箭”,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第1354310号“ARROW”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ARROW”商标与其中文翻译“箭”之间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的中文翻译“箭”,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19752号“慕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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