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09994号“美方悦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1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麦思德产品公共利益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焦永绪
  异议人麦思德产品公共利益公司对被异议人焦永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09994号“美方悦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方悦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洗衣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94702号“美方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消毒皂;纺织品上光皂”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9994号“美方悦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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