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989966A号“美年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5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百事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平顶山美年达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宜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百事公司对被异议人平顶山美年达肥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1989966A号“美年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年达”指定使用于第1类“有机磷化合物;肥料”等商品上。   本案中,异议人引证注册并使用在“汽水;果汁”等商品上的第383486号“美年达”商标经异议人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复制、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89966A号“美年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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