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13925号“禧顺鑫”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0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抚松县九九参业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抚松县九九参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913925号“禧顺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禧顺鑫”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面粉加工、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9794号“顺鑫SHUNXIN”、第16550174号“顺鑫SHUNXI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面粉加工、饲料加工”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顺鑫”,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使用在“新鲜蔬菜、新鲜水果”等商品上的“顺鑫SHUNXIN”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故对该主张不再评述。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13925号“禧顺鑫”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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