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76495号“肌德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06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4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添沃(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信知识产权服务(河南)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振东
  异议人添沃(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振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476495号“肌德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肌德嘉”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针灸针;医用干细胞再生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807460号“肌德嘉”、第40451910号“GIGADERM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美容面膜;化妆品;香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肌德嘉”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且经异议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具有较强独创性和一定知名度的“肌德嘉”商标文字完全相同,此种情形难谓巧合,且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并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76495号“肌德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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