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64387号“YINTA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4-12-06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4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三江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志化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江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志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964387号“YINT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INTA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装饰徽章(扣);衣服装饰品;非贵金属制鞋饰品”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9902号“银泰百货及图”、第6809327号“银泰”、第22039121号“银泰INTIME”、第11008168号“银泰百货INTIME DEPARTMENT STOR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技术展览”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使用于“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银泰百货及图”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分属不同行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64387号“YINT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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