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34617号“钦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4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西钦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漳州舌尖猎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西钦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漳州舌尖猎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934617号“钦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钦蜜”指定使用于第35类“货物展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330722号“钦蜜9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之间存在代理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34617号“钦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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