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73033号“花小葵”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39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宁县惠丰现代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异议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宁县惠丰现代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73033号“花小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花小葵”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菜籽油;食用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32147号“葵花药业及图”、第8926153号“小葵花”、第12926463号“小葵花及图”、第11529371号“葵花阳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中药成药”、第29类“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12421号“葵花康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片;食用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较大,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的第3032147号“葵花药业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并无密切关联,且双方商标文字有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花小葵”与异议人商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73033号“花小葵”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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