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61245号“玄豹虎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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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9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虎豹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家俊
异议人江苏虎豹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家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861245号“玄豹虎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玄豹虎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袜;服装;帽”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16297号、第758841号“虎豹HUBAO及图”、第8022424号“虎豹”、第6732061号“虎豹之家HUBAO HOM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工装裤;工作服”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衬衫”等商品上的“虎豹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具有一定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61245号“玄豹虎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