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56576号“金诃藏洁JINHECANGJI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金诃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海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董艳冬
异议人金诃藏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董艳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956576号“金诃藏洁JINHECANGJI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诃藏洁JINHECANGJI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水(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0089416号“金诃”商标、第1555092号“金诃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矿泉水(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56576号“金诃藏洁JINHECANGJI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