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03713号“仲景喜宝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宛艾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宛艾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03713号“仲景喜宝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仲景喜宝宝”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口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897725号“张仲景”、第4490305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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