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640440号“京联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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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89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谦旺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谦旺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640440号“京联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联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00879号“内联升”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鞋”商品上的“内联升”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公众误认,并可能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40440号“京联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