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03657号“小霸王 激发引擎澎湃动力性能表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9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营市振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营市振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203657号“小霸王 激发引擎澎湃动力性能表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霸王 激发引擎澎湃动力性能表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剂;工业用油;工业用油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528841号“黑霸王1及图”、第628851号“黑霸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剂;润滑油;发动机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小霸王”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3657号“小霸王 激发引擎澎湃动力性能表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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