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17639A号“安选庄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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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3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粮我买网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李松林
异议人中粮我买网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松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317639A号“安选庄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安选庄园”指定使用于第29类“蛋;奶;牛奶”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523137号“安至选 ANGEL’S SELECTIO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牛肉;冷冻肉”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90828号“安至选ANGEL’S SELECTIO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腌制蔬菜;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17639A号“安选庄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