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816306号“REELCO ZHA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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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07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鑫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瑞蔻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鑫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瑞蔻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1816306号“REELCO ZH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EELCO ZHA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子;鞋(脚上的穿着物);腰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4773551号“REEL及图”、在先申请的第64772817号“REEL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靴;帽”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16306号“REELCO ZHA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