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57971号“晋垣乔宗大院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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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8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太原市博汇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阳商标专利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段志清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太原市博汇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段志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757971号“晋垣乔宗大院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晋垣乔家大院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果酒;高粱酒;烈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3342号“乔家大院及图”商标,第20792309号“乔家大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制作工艺、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乔家大院”,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57971号“晋垣乔宗大院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