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110156号“SPIDER KID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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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8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斯柏德活动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斯柏德活动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5期《商标公告》第70110156号“SPIDER KID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PIDER KID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帽;皮带(服饰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20274号、第22958824号“SPYDER”、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55452064号“SPYDER”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袜子”等。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经查,被异议人早在2010年3月22日就已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8140828号“SPIDER KIDS”商标,被异议商标与上述被异议人商标文字主体相同,指定使用商品未予扩大,异议人亦未提出证据表明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已对异议人的商标权利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因而其注册并无不当。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110156号“SPIDER KID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