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639567号“潮汕阿辉良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0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章绵浩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明辉
  异议人章绵浩对被异议人黄明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639567号“潮汕阿辉良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潮汕阿辉良心”指定使用于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果汁冰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006017号、第17414603号“潮汕良心果汁”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第43类“餐厅;自助餐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潮汕良心果汁”商标,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于“果汁;果汁冰水(饮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潮汕良心果汁”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潮汕良心果汁”商标文字组合相近,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39567号“潮汕阿辉良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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