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96986号“丰泰三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2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1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初兴米粉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新全盛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初兴米粉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新全盛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496986号“丰泰三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丰泰三象”指定使用于第30类“木薯淀粉;木薯粉;栗粉”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5864号“三象ERAW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面粉;木薯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部分“三象”,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96986号“丰泰三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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