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588004号“奥斯马丁AOSIMADI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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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8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谢国华
异议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国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588004号“奥斯马丁AOSIMAD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斯马丁AOSIMADING”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内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098583A号、第44869991号“马丁”、第19102497号“马丁大夫”、第32459215号“马丁医生”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靴;凉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马丁”,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88004号“奥斯马丁AOSIMADI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