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342403号“汉医世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7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17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南阳汉医艾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阳市诸葛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苏洪海
  异议人南阳汉医艾绒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苏洪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342403号“汉医世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医世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17628号“汉医”、第1680444号“汉医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艾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42403号“汉医世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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