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89272号“惠联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9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惠联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惠联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89272号“惠联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惠联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绳索;缆绳;伪装网”等。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鞋”商品上的“内联升”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鞋”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较大,双方商标整体也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89272号“惠联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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