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23697号“索帕米 SOPAM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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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1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沧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迷猪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索帕米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沧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索帕米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杭州新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323697号“索帕米 SOPAM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索帕米 SOPAMI”指定使用在第2类“食用色素;防锈油;加拿大香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771035号、第70723185号、第70709241号“SOPAMI”、第70972691号、第71222484号“索帕米”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汽油净化添加剂;防冻剂;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第2类“染料;颜料;运载工具底盘防蚀涂层”、第4类“润滑剂;皮革保护油;润滑油”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抢注其商标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23697号“索帕米 SOPAM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