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74784号“婕妮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6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嘉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嘉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3774784号“婕妮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婕妮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美容面膜;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002358号“杰尼亚”、第1188194号“杰尼亚”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料;香水;化妆品”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40608号“杰尼亚”、第969347号“ZEGN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杰尼亚”、“ZEGNA”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74784号“婕妮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