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02592号“SWEET EXPLORATION”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6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珠海淘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珠海淘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602592号“SWEET EXPLORATI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WEET EXPLORATIO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念珠;戒指(首饰);手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1158091号“探险家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宝石;半宝石;表”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18585号“EXPLOR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测时仪器;手表;表壳”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手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02592号“SWEET EXPLORATION”商标在“手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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