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89506号“天岽古茗”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9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文广宇
  异议人古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文广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389506号“天岽古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天岽古茗”,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寻找赞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0451号“古茗”、第33874414号“古茗茶饮”、第40572683号“古茗大叔”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商业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177081号“古小茗”、第22862110号“茗古茗”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商业管理顾问”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商品推销陈列服务;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提供商品销售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为他人推销”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关的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对其商标明确知晓,故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89506号“天岽古茗”商标在“商品推销陈列服务;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提供商品销售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为他人推销”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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