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86267号“MYTUB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深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深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886267号“MYTUB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YTUBE”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252687号“YOUTUBE及图”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97049号“YOUTUB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9类“用于在手机、平板电脑、个人电脑和电视机上流式传输音频和视频内容的可下载软件;能够在互联网或其他通讯网络上上传、邮递、展示、显示、标记、写博客以及分享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电子媒体或信息的软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6267号“MYTUB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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