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78169号“纯乡珍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3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德阳市年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晏巍巍
  异议人四川德阳市年丰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晏巍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78169号“纯乡珍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纯乡珍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水果罐头”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57277号“纯乡CHUNXIA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海带;笋干”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部分“纯乡”,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者双方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速冻方便菜肴;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6857277号“纯乡CHUNXIANG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78169号“纯乡珍及图”商标在“速冻方便菜肴;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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