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855177号“青藤E”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7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亦青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亦青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64855177号“青藤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青藤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电子防盗装置;电子钥匙(遥控装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797501号“青腾TENCENTX及图”、第24883804号“青腾说”、第18547610号、第18547674号、第19144073号“青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电子芯片”、第18类“软毛皮(仿皮制品);书包”、第35类“广告;商业评估”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577725号“青腾汇QINGTENG CLUB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智能手机或相机用自拍单脚架;眼镜;USB充电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和整体外观上较为相似,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855177号“青藤E”商标在“眼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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