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012459号“超航机械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5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超航光学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奕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超航光学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012459号“超航机械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超航机械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喷光机(皮革工业用);家用非手动研磨机;玻璃加工机”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418131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自行车组装机械;非手动磨咖啡机;轮胎成型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12459号“超航机械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