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55315号“YVES METE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4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伊夫.萨洛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菌眠高分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伊夫.萨洛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菌眠高分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755315号“YVES METE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VES METEO”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药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17913号“YVES SALOMON”商标、第1298861号“METE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雨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外观等方面相近。且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ODEEH”“MAX&MOI”“ZAPA”等多件与他人已在先实际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的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上述情形难谓巧合,其中部分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企业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亦未予答辩对其商标创意来源及合理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55315号“YVES METE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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