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03434号“ZEROPOWE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34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蓝精灵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蓝精灵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503434号“ZEROPOW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ZEROPOW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鸡尾酒混合饮品;冷冻凝胶状的鸡尾酒;含酒精的水果鸡尾酒饮料”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66801号“ZERO”、第4966800号“零点啤酒PREMIUM BEER ZERO及图”、第62821851号“ZEROPOIN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淡啤酒;姜汁啤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92652号、第18463805号、第43437731号“零点”、第62828692号“ZEROPOINT”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亦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03434号“ZEROPOW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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