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89624号“海巨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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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6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东莞铭横气动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铭横气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3989624号“海巨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巨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金属拉丝机;切割机;角磨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065691号“海目星激光HYMSON及图”、第60070483号“海目星技术”、第60082813号“海目星科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玻璃切割机;切割机;工业机器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89624号“海巨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