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70871号“KISMET KEEP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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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6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金可儿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金可儿寝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可儿许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金可儿寝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70871号“KISMET KEEP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ISMET KEEP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761435号“KING KOIL HOME”、第66779514号、第66779670号“KING KOIL HOM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KING KOIL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复制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70871号“KISMET KEEP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