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88394号“贵族德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1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朱长春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长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88394号“贵族德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族德祐”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浸有皮肤清洁液的纸巾;浸清洁剂的清洁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现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的第35405250号“德佑DEYOU”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肥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德佑”,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88394号“贵族德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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