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40185号“醉凤祥ZUIFENGXIA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9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陆海珍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陆海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40185号“醉凤祥ZUIFENGXI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醉凤祥ZUIFENGXIA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咖啡;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08263号、第56431359号“老凤祥”商标,第56443882号“老凤祥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分别为第14类“贵重金属餐具;贵重金属烛台;家用贵重金属容器”等、第43类“餐馆;旅馆;照明设备出租”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珠宝、首饰”商品功能、用途差异显著,其各自使用商品所处行业特征区分明显,二者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40185号“醉凤祥ZUIFENGXI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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