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91523号“老庄易”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1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哈尔滨龙滨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古丝道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尔滨龙滨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古丝道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91523号“老庄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庄易”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59005号、第63274911号“老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食用酒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老庄”,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91523号“老庄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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